- 有为法 → 有為法
- 為者謂有所作為、 造作之意。 又簡稱有為。 乃泛指由因緣和合所造作的現象;狹義而言, 特指人的造作行為。 亦即一切處於相互聯繫、 生滅變化中之現象, 而以生、 住、 異、 滅之四有為相為其特征。 相對於此, 永遠不變而絕對存在者, 則稱為無為法。 據俱舍論光記卷五載, 因緣造作稱為‘為’, 色、 心等法從因緣生, 有因緣之造作, 故稱為有為, 因此有為亦為緣起法之別名。 大乘義章曰: ‘為是集起造作之義, 法有為作故, 名有為。’ 俱舍論光記曰: ‘因緣造作名為, 色心等法, 從因緣生, 有彼為故, 名曰有為。’
* * *指因緣和合而生的一切理法。
Dictionary of Buddhist terms. 2013.